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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鄭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法規(guī)類型 地方條例,國內 頒布日期 2010-02-05
發(fā)文單位 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文件號
關鍵詞 城市供水 鄭州

城市供水、用水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生產息息相關,為進一步規(guī)范城市供用水管理,保證城市供水用水安全,現(xiàn)將鄭州市政府法制辦正在審查的《鄭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全文向社會公布,公開征求意見。請社會各界人士和廣大群眾積極參與,并將修改意見和建議于2010年2月11日前反饋到市政府法制辦。
    傳    真:0371-67446680
    電    話:0371-67185135
    電子信箱:fzfg@zhengzhou.gov.cn
    通訊地址:鄭州市中原西路233號市政府法制辦法規(guī)處
    郵    編:450006
 
                                                                                                                          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
 
鄭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及依據】為加強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和其他用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第三條【主管及配合部門】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縣(市)、上街區(qū)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本轄區(qū)范圍內的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水行政 、發(fā)展改革、城鄉(xiāng)規(guī)劃、城鄉(xiāng)建設、國土資源、衛(wèi)生、財政、價格、質量技術監(jiān)督、環(huán)境保護、房地產管理、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第四條【原則】城市供水應當遵循統(tǒng)一規(guī)劃、科學管理、保障供應、確保安全的原則,堅持為生活和生產服務、堅持開源與節(jié)流并重,合理開發(fā)利用水資源。
    工農業(yè)用水與城市生活用水發(fā)生矛盾時,優(yōu)先保證城市生活用水。
    第五條【應急制度】市、縣(市)、上街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供水應急制度,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城市供水應急預案,預防和減少城市供水突發(fā)事件造成的損害。
    城市供水應急經費應當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
    第六條【供水經營】市、縣(市)、上街區(qū)人民政府應當確保國有資本對城市公共供水的控制,同時鼓勵社會資本、外資投資城市供水,參與城市公共供水經營管理。
    第七條【鼓勵科技進步】鼓勵和支持城市供水用水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fā),引進和推廣先進技術和設備,提高城市供水用水的現(xiàn)代化水平。
    第八條【城鄉(xiāng)一體化】鼓勵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向周邊農村地區(qū)延伸,逐步實現(xiàn)城鄉(xiāng)供水一體化。
 
第二章 規(guī)劃與建設
    第九條【規(guī)劃】市、縣(市)、上街區(qū)人民政府應將城市供水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guī)劃,編制城市供水發(fā)展規(guī)劃,并進行環(huán)境影響評價,連同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一并報送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經批準的城市供水發(fā)展規(guī)劃應當嚴格執(zhí)行,非經原批準程序不得變更或撤銷。
    第十條【建設用地】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用地應當以劃撥方式供應,由城鄉(xiāng)規(guī)劃、國土資源部門根據城市公共供水發(fā)展規(guī)劃劃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
    第十一條【建設規(guī)劃】城市供水設施應當在挖掘現(xiàn)有設備潛力的基礎上,有計劃地更新改造,提高城市綜合供水能力和供水水質。
    第十二條【資金籌集】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建設、更新改造應當以政府投入為主,所需資金納入城市建設投資計劃和年度財政預算。
    鼓勵采取企業(yè)自籌、社會融資等多種方式籌集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建設、更新改造資金。
    城市公共供水公用事業(yè)附加費應當用于“一戶一表”改造和水質改善等。
    第十三條【建設資金管理】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建設單位應當將供水工程建設投資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由其統(tǒng)一組織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設。
    供水工程建設投資必須全額用于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條【建設三同時】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建設應當與城市規(guī)劃建設同步進行,與道路、橋梁、河道等建設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建設項目用水評估】建設項目立項前,建設單位應當將項目用水需求報告報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項目用水需求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組織對現(xiàn)有城市公共供水管網供水能力進行評估,并出具評估意見。擬使用自建設施供水的,建設單位還應當將項目用水需求報告報送水行政部門出具評估意見。
    建設單位在向發(fā)展改革、城鄉(xiāng)規(guī)劃、城鄉(xiāng)建設等部門申請建設項目立項、規(guī)劃審批、施工許可時,應當提交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部門出具的評估意見。
    第十六條【一戶一表】新建住宅應當按照一戶一表、計量出戶的規(guī)定進行設計和建設。
    已建住宅未達到一戶一表、計量出戶要求的,市、縣(市)、上街區(qū)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進行改造。具體改造辦法由市、縣(市)、上街區(qū)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條【禁止穿越】非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不得穿越城市道路;確需穿越的,需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八條【消防設施建設】城市供水設施建設應當按照相關規(guī)范配置消火栓,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維護和管理,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負責,所需費用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在城市建設資金中列支。
    用戶自用消防用水設施按照相關規(guī)范進行建設,并由用戶承擔維護和管理職責。
    第十九條【管線遷建】新建其他地下管線與已建成的公共供水管道并行或垂直交叉時,應符合城市規(guī)劃和有關設計規(guī)范。可能影響公共供水管道安全或者需要移動公共供水管道的,應征得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的同意,其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竣工驗收】建設單位對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供水設施建設工程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參加。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供水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在三十日內將工程檔案完整資料復制并加蓋印章后交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材料標準】城市供水設施建設、運營采用的材料、設備、器具等必須符合相應的質量、技術、衛(wèi)生等標準和規(guī)范。
    鼓勵使用科技含量高、使用周期長、節(jié)能環(huán)保的優(yōu)質材料、設備、器具。
    第二十二條【資質】從事城市供水設施工程設計、施工、監(jiān)理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資質證書,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guī)范。
    禁止無資質證書或超越資質證書規(guī)定的范圍承擔城市供水設施工程設計、施工、監(jiān)理業(yè)務。
 
第三章 設施管理
    第二十三條【權屬與維護】城市供水設施的權屬和管理維護職責按下列規(guī)定劃分:
    (一)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和注冊水表、校核水表歸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所有,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負責管理、維護和更新改造;
    (二)注冊水表在建筑物外的,物業(yè)管理區(qū)域內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設施及實行一戶一表計量的注冊水表表井歸業(yè)主共有,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統(tǒng)一管理、養(yǎng)護維修、更新改造、安排使用;注冊水表以下供水設施及未實行一戶一表計量的注冊水表表井歸業(yè)主所有,由業(yè)主負責管理、維護;
    (三)注冊水表在建筑物內的,物業(yè)管理區(qū)域內建筑物散水外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設施歸業(yè)主共有,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統(tǒng)一管理、養(yǎng)護維修、更新改造、安排使用;散水內由兩個以上業(yè)主共同使用的供水設施歸使用該供水設施的業(yè)主共有,由業(yè)主共同負責管理、維護;散水內由單個業(yè)主專門使用的供水設施歸業(yè)主所有,由業(yè)主負責管理、維護;
    (四)自建供水設施由自建供水設施單位所有或業(yè)主共有,并由其負責管理、維護和更新改造。
    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按本條前款規(guī)定承擔管理、維護責任所產生的費用計入供水成本。
    第二十四條【管道老化】城市供水設施的在用管道、附件因老化、損壞等原因致使漏損或者供水水質、水壓不符合標準的,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維修、更換。
閥井井蓋、公共消火栓等有關城市供水設備丟失、損壞的,管理單位應及時補配或修復;不能及時補配或修復的,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五條【安全保護范圍】下列區(qū)域為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安全保護范圍:
    (一)城市公共供水專用的供電架空線路垂直投影周圍5米以內、地下電纜周圍1.5米以內;
    (二)城市建成區(qū)范圍內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周圍1.5米以內;
     (三)城市建成區(qū)范圍外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周圍4米以內;
    (四)城市凈水廠、供水加壓泵站、二次供水蓄水池外圍10米區(qū)域以內;
    (五)地下式二次供水設施周圍30米范圍內。
    第二十六條【保護范圍禁止行為】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修建建筑物和構筑物、堆放物料、取土采砂、植樹和其他危害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的行為。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專用配電線路和設施上搭接其他用電線路;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專用配電架空電力線路保護范圍內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或高桿植物。
    禁止在地下式二次供水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堆放、儲存有毒有害、放射性物品、堆放垃圾或者飼養(yǎng)禽畜。
    第二十七條【設施防護】在安全保護區(qū)及其附近施工作業(yè),可能危及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的,應報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要求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建設單位在施工中造成城市公共供水設施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修復,修復費用及造成的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八條【設施拆遷廢】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遷移或報廢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應報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相關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城市供水單位對供水設施進行施工、維修、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給予配合,不得干擾、刁難。
    第二十九條【保護義務】嚴禁損壞、盜竊和擅自啟閉、移動城市公共供水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責任,對破壞、損壞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和檢舉。
 
第四章 城市公共供水
    第三十條【特許經營】城市公共供水實行特許經營制度。
    城市公共供水由依法取得特許經營資格的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承擔。
    第三十一條【申請?zhí)卦S經營條件】申請城市公共供水特許經營的企業(y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注冊的企業(yè)法人;
    (二)有滿足城市公共供水需要的注冊資本金和設施、設備;
    (三)有良好的銀行資信、財務狀況及相應的償債能力;
    (四)有運作同等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的從業(yè)經歷和良好業(yè)績;
    (五)有必要的技術、財務、經營管理等專業(yè)人員;
    (六)有切實可行的經營方案;
    (七)有健全的供水服務和水源、水質、供水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二條【特許經營協(xié)議】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后,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簽訂特許經營協(xié)議。
    第三十三條【企業(yè)職責】取得特許經營資格的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行業(yè)標準規(guī)范,組織安全生產;
    (二)嚴格履行經營協(xié)議,提供充足且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
    (三)科學合理地制定中長期發(fā)展規(guī)劃、年度生產和供應、經營計劃,并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四)制定相應的城市供水應急預案,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五)加強對生產設施、設備的運行維護和更新改造,確保設施完好;
    (六)不斷創(chuàng)新服務方式,建立健全服務管理制度,提高服務質量,依法文明管理,主動接受社會監(jiān)督;
    (七)依法接受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
    (八)特許經營協(xié)議約定的其他責任。
    第三十四條【取消特許經營】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因管理不善發(fā)生重大質量、生產安全事故或擅自停業(yè)、歇業(yè),嚴重影響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終止特許經營協(xié)議,取消其特許經營權,并可以實施臨時接管。
    第三十五條【新用戶接入】城市公共供水新增用戶應向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提出用水申請,并提供有關資料;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做出答復。同意接入用水的,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應當在接入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及時通水;不同意接入用水的,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應當告知理由。
    第三十六條【增容】城市公共供水用戶因用水量增加等原因需改裝、復裝、遷移供水設施的,應當向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提出申請,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做出答復。同意實施的,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應當及時組織施工,并在竣工驗收合格后及時通水;不同意實施的,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應當告知理由。
    第三十七條【間接連接】城市公共供水用戶的用水器具、再生水管道、供熱管道和使用、生產、儲存有毒、有害物質等可能污染供水水質的用水管道、設施,應當采用間接方式取水,不得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直接連接。
    第三十八條【供用水合同】供用水雙方應當簽訂供用水合同,約定雙方權利義務。
    供用水合同示范文本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九條【臨時用水】工程建設、綠化、景觀、環(huán)衛(wèi)等非生活用水,應當盡量少用或不用城市公共供水。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應當裝表計量,并交納水費。確實無法裝表計量的,雙方確定計量方式和收費標準后,方可用水。
    第四十條【消火栓用水】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無表消火栓由消防單位專用,非火警、消防演習不得動用。
    消防單位組織因消防演習、滅火從無表消火栓取水的,應當即時統(tǒng)計用水量,每半年向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報送。消防演習用水水費,由消防單位向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支付;滅火用水水量計入產銷差率。
    第四十一條【計劃停水】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對城市公共供水設施進行計劃性施工、維修、檢查,需降壓供水或暫停供水的,應提前十二小時在停水或降壓區(qū)域公告。停水或降壓供水影響較大的,應提前二十四小時在媒體公告降壓供水或停水原因、影響范圍、開始時間、預計恢復供水時間。影響重大的,應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停水超過四十八小時,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保證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
    第四十二條【緊急停水】因緊急搶修故障,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可先搶修再補辦有關手續(xù)。搶修時必須拆除相關妨礙物的,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應當及時通知產權人,并依法給予相應補償。需暫停供水或降壓供水的,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應及時在受影響區(qū)域公告影響范圍、停水或降壓時間、預計恢復供水時間。影響重大的,應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停水超過二十四小時的,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保證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
    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應在故障修復后二十四小時內恢復正常供水。維修、搶修完畢后,應清理現(xiàn)場,并及時通知相關部門處理現(xiàn)場。
    第四十三條【用戶管理】城市公共供水用戶需要更名、過戶、銷戶或者改變用水性質的,應當向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申請辦理有關手續(xù),結清所欠水費。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應當自收到用戶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不能辦理的,應書面告知用戶理由。
    第四十四條【中止用水】城市非居民用戶、注冊水表口徑在八十毫米以上的居民用戶停止用水超過十個月的,應當向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辦理中止用水手續(xù),結清所欠水費。中止用水后需要恢復用水的,應到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辦理恢復用水手續(xù)。中止用水的期限最長為一年,超過一年不辦理恢復用水手續(xù)的,按自動銷戶處理。不辦理中止用水手續(xù),超過一年不用水的,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可按自動銷戶處理。
    第四十五條【水壓標準】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設置管網測壓點,保證供水管網壓力合格率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
    禁止在城市供水管網上直接裝泵抽水。
    第四十六條【水質檢測監(jiān)測】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建立水質檢測制度,保證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規(guī)定標準,并將檢測結果定期報送衛(wèi)生行政部門。
    衛(wèi)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供水水質進行監(jiān)測,并公示監(jiān)測結果。
    第四十七條【水價確定】城市公共供水價格的確定,應當符合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其他用水合理計價、促進節(jié)約用水的原則,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價格部門核定,報上級有關部門批準。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可根據條件逐步實行階梯式計量水價。
    第四十八條【調價聽證】城市公共供水中居民生活用水價格調整,應當依法舉行聽證會。
    舉行聽證會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接受媒體和社會監(jiān)督。
    第四十九條【聽證公告】聽證會舉行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媒體向社會公告聽證會舉行的時間和地點、聽證方案、聽證會參加人員等內容。
    聽證會代表應當包括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專家、學者、相關行政部門、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用戶等方面的代表。
    第五十條【聽證意見應用】居民生活用水價格調整時應當充分考慮聽證會的意見,并將調整結果、聽證會主要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一條【水表計量】使用城市公共供水應當安裝水表計量,不同類別的用水應當分別安表計量計收水費。不同類別混合用水未分別安表計量的,按用水類別從高適用水價。
    第五十二條【計量器具更換】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根據用戶用水量的變化,在滿足用水需求的情況下,選擇適用的計量器具,確保正常用水、準確計量。
    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發(fā)現(xiàn)用戶用水量異常的,應當及時通知用戶,并協(xié)助用戶查明原因。
    城市公共供水用戶不得對外轉讓供水。
    第五十三條【水表檢定】注冊水表和校核水表必須由法定的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有檢定合格證或計量檢定證書;在用注冊水表和校核水表應按規(guī)定進行周期檢定。
    第五十四條【水表異議】用戶或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對注冊水表準確度有異議的,可以向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對檢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指定計量檢定機構重新檢定。
經檢定注冊水表準確度符合標準的,檢定費用由提出檢定方承擔;準確度不符合標準的,檢定費用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承擔,并免費更換合格的注冊水表。
注冊水表準確度不符合標準的,申請檢定之日前二個抄表周期的水費,按照檢定誤差調整合格后的用水量計算,多計或少計的用水量,在下次抄表時折抵。
    第五十五條【抄表】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應當按照供用水雙方約定的抄表周期和抄表時間抄表,按照水表行度和水價計收水費。對實行一戶一表計量的居民用戶應固定抄表時間和周期,抄表時間和周期發(fā)生變化時,應提前一個抄表周期告知用戶。
    抄表人員入戶抄表的,應當主動出示證件。用戶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六條【故障表計量】非因用戶和城市公共企業(yè)任何一方責任造成無法抄表計量的,按前三個抄表周期平均用水量計收水費。
    因用戶責任造成無法抄表計量的,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應告知用戶及時糾正并約定復抄時間;約定復抄時間未糾正的,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可按照前六個抄表周期中的最高水量計收水費。在下次抄表時仍未糾正的,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可暫停供水。
    因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責任造成無法抄表計量的,按前三個抄表周期中的最低水量計收水費。
    第五十七條【收費】用戶應當按照雙方約定的時間、方式交納水費。
    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應當提供營業(yè)網點、銀行等多種方式方便用戶交納水費。
    第五十八條【交費及異議】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應告知用戶交費期限,用戶應在期限內交納水費。
    實行一戶一表計量的居民用戶交費期為抄表日后三十日內,其他用戶交費期為抄表日后十五日內。
    第五十九條【欠費責任】用戶逾期不交納水費的,應當按照應交水費日千分之三支付違約金。逾期六十日仍不交納水費和違約金的,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可暫停供水。
    用戶交清欠費后,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當在二十四小時內恢復供水。
    第六十條【水費異議】用戶對需交水費有異議的,應在抄表日后十五日內提出。異議處理期間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不得暫停供水。
    第六十一條【委托抄表收費】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可以委托物業(yè)管理單位或者其他單位代為抄表、收取水費。
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應當向用戶公告受委托單位的名稱、委托事項。受委托單位不得向用戶收取除水費以外的其他費用。
    第六十二條【漏損控制】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應嚴格控制漏耗,劃分不同區(qū)域安裝校核水表,及時發(fā)現(xiàn)管網漏損。
    第六十三條【盜用水】嚴禁下列盜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為:
    (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上接管取水的;
    (二)非因火警、消防演習擅自動用公共無表消火栓取水的;
    (三)擅自將自建供水設施、供水管網或二次供水設施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tǒng)連通取水的;
    (四)繞越注冊水表取水的;
    (五)改動注冊水表封印取水的;
    (六)人為致使注冊水表停滯、失靈、逆行等,使水表少計量或不計量盜水的;
    (七)通過對磁卡水表非法充值進行取水的;
    (八)其他盜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為。
    第六十四條【盜水時間確定】盜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盜水量按照單位流量乘以盜水時間確定。
能確定單位流量的,盜水量按其最大單位流量和最小單位流量的平均值乘以實際盜水時間計算;不能確定單位流量的,盜水量按照其擅自安裝的盜水表徑或者管道口徑最大流量乘以盜水時間計算。
    盜水時間無法準確認定時,按照不少于180日不多于360日計算。基建用水按照每日12小時計算;特種行業(yè)用水按照每日8小時計算;工業(yè)、經營用水按照每日6小時計算;行政用水按照每日4小時計算;生活用水按照每日1小時計算。
    第六十五條【服務要求】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應當建立供水服務信息系統(tǒng),合理設置經營服務網點,公示業(yè)務受理范圍、辦事程序、受理時限、服務承諾、服務或投訴電話、收費標準等服務內容,便民、高效辦理用戶申請、咨詢和投訴事項。
    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應通過經營服務網點、服務電話、信息網絡等多種途徑向用戶發(fā)布服務信息。
    第六十六條【投訴處理】用戶對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服務有異議的,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處理,并答復用戶。
    第六十七條【財政補貼】市、縣(市)、上街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政策性虧損財政補償機制。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審計、價格等有關部門對由于價格調整不及時給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造成的政策性虧損應當進行專項審計與評價,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同級財政按年度及時同額撥付補償。
 
第五章 自建設施供水
    第六十八條【自備井】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達到的地區(qū),禁止鑿井取用地下水。因對水質有特殊要求,城市公共供水水質無法滿足生產工藝需要,確需取用地下水的,應按照《鄭州市水資源管理條例》規(guī)定,報經水行政部門批準。
    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達到的地區(qū)現(xiàn)有取用地下水的水井,應當在政府限定的期限內全部封停。具體封停計劃由市、縣(市)、上街區(qū)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按照封停計劃封停的水井可以作為應急供水備用水源使用,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以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通,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統(tǒng)一維護管理。
    第六十九條【取水申請】自建設施供水需要取用城市建成區(qū)地下水的,水行政部門在審查取水申請時,應當征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并轉送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十條【建設管理】取水申請經批準后,申請人方可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取水工程或設施竣工后,申請人應向水行政部門報送取水工程或者設施試運行情況等相關材料,經驗收合格后,核發(fā)取水許可證。
    第七十一條【自建設施供水】自建設施供水管網不得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連通。
    自建設施供水單位,不得對外供水。
    第七十二條【自建設施接入】自建設施供水單位申請轉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應與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簽訂轉用協(xié)議,約定相關施工方案、費用等事項。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供水后,原取水設施應當立即封停。
    第七十三條【其他管理】自建設施供水水質、水壓、二次供水等管理,按照本條例相關條款執(zhí)行。
 
第六章 二次供水
    第七十四條【設置條件】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用水水壓、水量要求超過供水管網的供水能力時,應當設置二次供水設施。
   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建設工程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七十五條【報建要求】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戶,需新建、改建、擴建二次供水設施的,應當向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提出申請,并提供有關資料。
    第七十六條【技術要求】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除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范和標準外,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影響城市公共管網安全供水,合理確定引入流量;
    (二)具有故障報警和監(jiān)控功能;
    (三)二次供水水池(箱)內的貯水,二十四小時內不能得到更新時,應設置水消毒處理裝置;
    (四)二次供水泵房具有獨立用電計量裝置;
    (五)二次供水管道不得與可能造成水質污染的非飲用水管道連接。
    第七十七條【儲水設施】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二次供水設施應設置足夠調蓄容量的儲水設施,避開供水高峰時段向儲水設施蓄水,以保證連續(xù)供水。
    第七十八條【管網疊壓二次供水】二次供水采用管網疊壓方式的,不得與公共供水管網直接連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采用管網疊壓方式二次供水:
    (一)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壓力較低的區(qū)域;
    (二)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負荷過大的區(qū)域;
    (三)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采用管網疊壓供水密度過大的區(qū)域;
    (四)用戶要求確保不間斷供水的;
    (五)用戶用水時間集中,瞬間用水量過大,且無有效技術保障措施的;
    (六)醫(yī)療、醫(yī)藥、造紙、印染、化工及其他可能對城市公共供水造成水質污染的行業(yè)與用戶。
    第七十九條【竣工驗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工程,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時應通知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參加。
    驗收合格的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單位應當進行清洗、消毒,經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認證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十條【備案管理】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已建成二次供水設施,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未參加竣工驗收的,應向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提供技術資料,并按照要求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第八十一條【移交管理】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新建住宅二次供水設施及改造后經驗收合格的已建成住宅二次供水設施,應當交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管理、維護、更新改造,所需費用由物價部門根據不同壓力增加值和建筑壓力分區(qū)核定,作為加價費用計入水費。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非住宅二次供水設施經驗收合格的,可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管理、維護。
    第八十二條【管理要求】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應當保證二次供水設施完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保證水質、水壓合格。
    第八十三條【設施檢修】由于工程施工、設備維護檢修等原因需要停水或降壓供水的,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告知用戶做好儲水準備;因設備故障或緊急搶修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同時通知用戶。
    超過二十四小時不能恢復供水的,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解決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第八十四條【水質監(jiān)測】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應當對二次供水水質每月至少檢測一次;對二次供水設施每半年至少清洗、消毒一次,并建立清洗消毒檔案。
    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完畢,應當委托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認證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經檢測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檢測結果應當向用戶公布。
    第八十五條【污染】二次供水水質受到污染時,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供水,并組織清洗、消毒,經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認證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后,方可繼續(xù)供水。
    第八十六條【監(jiān)督管理】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運行的監(jiān)督管理。
    衛(wèi)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二次供水生活飲用水水質的監(jiān)測,每年至少抽檢一次。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七條【供水建設方面責任】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按下列規(guī)定處罰:
    (一)無資質證書或超越資質證書規(guī)定的范圍承擔城市供水設施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監(jiān)理業(yè)務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國家規(guī)定的技術標準和規(guī)范進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或施工的,處以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
    (三)城市供水設施建設、運營采用的材料、設備、器具等不符合相應的質量、技術、衛(wèi)生等標準和規(guī)范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四)供水設施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對建設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五)建設單位未將供水設施建設工程檔案完整資料交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八條【公共供水企業(yè)責任】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按下列規(guī)定處以罰款:
    (一)供水水質、水壓合格率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標準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照規(guī)定檢修公共供水設施或者在公共供水設施發(fā)生故障后未及時搶修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按規(guī)定采取應急供水措施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元罰款;
    (五)對城市公共供水設施故障修復后,未按規(guī)定恢復正常供水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六)未制定城市公共供水應急預案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七)計劃性停水或突發(fā)事件造成停水或降壓供水影響重大,未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有前款第(一)至(五)項行為之一,給他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九條【公共供水方面責任】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下列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接管用水或者改裝、復裝、遷移供水設施的,處以兩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直接連接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在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實施禁止性行為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擅自啟閉、移動或損壞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上直接裝泵抽水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連通的,處以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七)城市公共供水用戶擅自對外轉讓供水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于違法所得一至三倍罰款;
    (八)城市公共供水用戶擅自改變用水性質,處以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非因火警、消防演習動用城市無表公共消火栓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盜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處以應交納水費的一至三倍罰款。
    有本條前款第(一)至(六)項行為之一,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強制執(zhí)行,所發(fā)生費用由責任人承擔;給他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責任人應當同時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有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十)項所列行為之一,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決定在一定時間內停止供水。
    第九十條【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二次供水管理責任】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下列規(guī)定進行處罰:
    (一)二次供水設施未按要求采取安全保護措施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二次供水設施未按規(guī)定設置故障報警、監(jiān)控和水消毒處理裝置,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規(guī)定進行水質檢測或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四)因管理不善發(fā)生水質污染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有本條前款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失的,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自建設施供水方面責任】自建設施供水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按下列規(guī)定進行處罰:
    (一)未經批準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xù);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拆除或者封閉,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規(guī)定進行水質檢測或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對外供水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至三倍罰款。
    第九十二條【妨礙責任】妨礙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執(zhí)行公務,或者阻撓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工作人員搶修城市供水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三條【行政部門及其人員責任】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其他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辦理有關行政審批、行政許可事項的;
    (二)未依法履行城市供水水質監(jiān)管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發(fā)生城市供水突發(fā)事件、公共安全事故時,未按規(guī)定采取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違法亂收費、亂罰款的;
    (五)未及時處理并答復城市供水用戶投訴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九十四條【援引條款】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觸犯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九十五條【用語含義】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和其他活動提供用水。
    自建設施供水,是指城市建成區(qū)范圍內用水單位經依法審批以其自行建設的供水設施主要向本單位的生活、生產和其他活動提供用水。
    城市供水設施,是指用于城市供水的取水、凈化、輸配水、用水、二次供水、專用供水配電及其附屬等設施。
    城市公共供水設施,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經營管理的水廠及其取水設施、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城市供水單位,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
    注冊水表,是指在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登記注冊,用于計量用戶用水量以作為水費結算依據的計量器具。
    用戶,是指與城市供水單位形成供水用水關系的單位和個人。
    二次供水,是指從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設施供水管道取水后,另行通過貯存、加壓等設施為用戶提供生活、生產用水的供水形式。
    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二次供水設置的水箱、儲水池、壓力水容器、水泵、供水泵房、電機、電控裝置、消毒設備、供水管道、閥門等設施。
    第九十六條【銜接】本市計劃用水、節(jié)約用水管理工作按照《鄭州市節(jié)約用水條例》執(zhí)行。
    第九十七條【實施細則】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九十八條【公布實施】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3年8月27日鄭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1994年6月23日河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準的《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以及1996年10月31日鄭州市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1997年1月16日河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準的《關于修改〈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的決定》和2000年10月26日鄭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01年3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準的《關于修改〈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的決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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