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打擊盜用城市公共供水違法犯罪行為若干規(guī)定(大連市)
為依法嚴厲打擊盜用城市公共供水違法犯罪行為,維護供用水市場秩序和確保城市供水安全,保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大連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現就有關問題作如下規(guī)定:
一、盜用城市公共供水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下列非法手段,盜取城市公共供水的行為:
1.未經城市供用水管理部門批準,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上打孔,私接管道盜水的;
2.繞越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用水計量裝置盜水的;
3.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盜水的;
4.拆除、偽造或開啟法定或者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用水計量裝置封印盜水的;
5.改裝、損壞、倒裝供水計量裝置使其少計量或不計量盜水的;6.對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后盜水的;
7.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tǒng)或二次供水設施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tǒng)直接連通盜水的;
8.非火警擅自使用城市公共消火栓取水的;
9.用其他方式盜用城市公共供水的。
二、盜用城市公共供水水量及時間的認定:
(一)盜用水量按下列方法確定
1.能確定單位時間內用水量的,所盜水量按其最大單位用水量和最小單位用水量的平均值乘以實際盜水時間計算;
2.不能確定單位時間用水量的,所盜水量按其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設施上擅自接管的最大流量乘以實際使用時間計算;
3.能夠確定產品單位耗水量,按同屬性單位正常用水的單位產品耗水量和盜水單位的產品產量相乘,加上其他輔助用水量后與抄見水量對比的差額計算;
4.在總表上盜水的,按分水表水量及總水表抄見水量的差額計算。
(二)盜水時間以有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三、盜用城市公共供水違法犯罪金額的確定
1.盜水金額按照確定的盜水量乘以案發(fā)時執(zhí)行的法定水價計算。
2.盜水后有轉售的,轉售價格高于法定水價的,盜水金額按轉售的價格計算;轉售價格低于法定水價,按法定水價計算。
四、盜水行為的處罰
1.盜水數額較大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4條處罰。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遼寧省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2.隱瞞真相騙取批準或擅自改變用水性質造成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水費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符合合同詐騙犯罪構成的,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3.教唆他人盜用城市公共供水,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4.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的職工內外勾結,為他人盜水提供條件或幫助,構成犯罪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5.多次盜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從重處罰。
五、盜水行為中有關計量技術的鑒定由大連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或其授權單位負責出具檢驗鑒定報告。
六、以暴力、威脅方式阻礙水政監(jiān)察執(zhí)法人員依法進行用水檢查,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7條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七、有上述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由水政監(jiān)察部門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水法律法規(guī)予以查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處罰;符合勞動教養(yǎng)條件的,依照規(guī)定實行勞動教養(yǎng)。
八、本規(guī)定中所稱“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yè)以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提供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用水。
九、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2005年3月7日
大連市公安局、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大連市人民檢察院、大連市司法局、大連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大連市水務局
大連市水政監(jiān)察支隊水政監(jiān)察專線:0411-824416660411-84618899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