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關(guān)于修改《山西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決定
法規(guī)類型 | 地方條例,國內(nèi) | 頒布日期 | 1994-09-29 |
發(fā)文單位 | 山西省人大常委會 | ||
文件號 | |||
關(guān)鍵詞 | 水資源管理 | ||
摘要 | 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了《山西省水資源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的議案,決定將《山西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各級水資源主管部門,對擁有自備水源工程的單位,按取水量多少,向其征收水資源費(fèi)。征收標(biāo)準(zhǔn),每噸定為三至六分?!毙薷臑椋骸案骷壦Y源主管部門,對擁有自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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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了《山西省水資源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的議案,決定將《山西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各級水資源主管部門,對擁有自備水源工程的單位,按取水量多少,向其征收水資源費(fèi)。征收標(biāo)準(zhǔn),每噸定為三至六分?!毙薷臑椋骸案骷壦Y源主管部門,對擁有自備水源工程的單位,按取水量征收水資源費(fèi)。征收辦法和標(biāo)準(zhǔn),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