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11-27 10:06
來源:河北省財政廳、環(huán)保部
為貫徹落實河北省委、省政府《關于強力推進大氣污染綜合治理的意見》及18個專項實施方案決策部署,規(guī)范和加強省級大氣污染綜合治理財政補助資金管理,切實改善全省大氣環(huán)境質量,經省政府同意,河北制定了《河北省省級大氣污染綜合治理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本辦法所稱省級大氣污染綜合治理財政補助資金是指省財政用于全省開展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工作的補助資金。資金包括中央大氣污染防治相關資金,省級大氣污染防治、電代煤氣代煤等專項資金。補助資金優(yōu)先支持農村電代煤氣代煤、燃煤鍋爐治理,火電淘汰關停、露天礦山整治、大氣監(jiān)測能力建設等大氣污染綜合治理重點任務。具體補助標準為:
(一)農村地區(qū)電代煤補助標準
按戶設備購置安裝(含戶內線路改造)投資的85%給予補貼,每戶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7400元,由省和市縣各1/2,其余由用戶承擔;給予采暖期居民用電0.2元/千瓦時補貼,由省、市、縣各承擔1/3,每戶最高補貼電量1萬千瓦時,補貼政策及標準暫定3年。
(二)農村地區(qū)氣代煤補助標準
按戶燃氣設備購置安裝投資的70%給予補貼,每戶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2700元。由省和市縣各1/2,其余由用戶承擔;給予采暖用氣1元/立方米的氣價補貼,每戶每年最高補貼氣量1200立方米,由省、市、縣各承擔1/3,補貼政策及標準暫定3年;給予建設村內入戶管線戶均最高4000元投資補助,由省承擔1000元,市縣承擔3000元。
(三)燃煤鍋爐治理補助標準
補助資金對燃煤鍋爐淘汰改造給予補助,單獨取締拆除的3萬元/蒸噸,實施清潔能源改造的8萬元/蒸噸。
(四)火電關停淘汰補助標準
省級對關停機組按300元/千瓦給予獎補,已列入國家“十三五”。淘汰關停計劃機組、違法違規(guī)建設機組、運行壽命期滿機組以及選擇電力容量指標交易的除外。
(五)露天礦山治理
主要對責任主體滅失的427處露天礦山進行修復綠化,按照支出責任劃分,補助資金以適當獎勵和補助為主。
以下為文件原文: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強力推進大氣污染綜合治理的意見》(冀發(fā)[2017]7號)及18個專項實施方案決策部署,規(guī)范和加強省級大氣污染綜合治理財政補助資金管理,切實改善全省大氣環(huán)境質量,經省政府同意,我們制定了《河北省省級大氣污染綜合治理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 法》,現(xiàn)予以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河北省省級大氣污染綜合治理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和加強省級大氣污染綜合治理財政補助資金管理,強力推進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切實改善全省大氣環(huán)境質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強力推進大氣污染綜合治理的意見》(冀發(fā)[2017]7號)及18個專項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意見》及18個專項實施方案)、《河北省省級環(huán)境保護資金管理使用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省級大氣污染綜合治理財政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是指省財政用于全省開展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工作的補助資金。資金包括:中央大氣污染防治相關資金,省級大氣污染防治、電代煤氣代煤等專項資金。
第三條 補助資金優(yōu)先支持農村地區(qū)電代煤氣代煤、燃煤鍋爐治理、火電淘汰關停、露天礦山整治、大氣監(jiān)測能力建設等大氣污染綜合治理重點任務。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縣(市、區(qū))政府根據(jù)《意見》及18個專項實施方案,結合本地任務推進實際,統(tǒng)籌安排使用。
第四條 補助資金管理使用遵循“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公開透明、強化監(jiān)管”的原則。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五條補助資金由省財政廳、省環(huán)境保護廳(省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同)會同省重點任務牽頭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進行管理。
第六條 省財政廳負責牽頭擬制財政補助政策和制定資金管理辦法,按照《意見》及18個專項實施方案確定的重點任務量測算資金需求,統(tǒng)籌安排預算,按程序下達撥付資金,組織開展績效評價。
省環(huán)境保護廳負責統(tǒng)一組織協(xié)調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工作、匯總省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審核省有關部門資金需求計劃,組織開展大氣污染防治綜合治理督導檢查。
省重點任務牽頭部門負責《意見》及18個專項實施方案相關任務的組織協(xié)調和管理工作,根據(jù)重點任務量確定年度目標,組織核定任務完成情況,對任務實施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七條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縣(市、區(qū))政府是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和補助資金管理使用的責任主體,要全面貫徹落實《意見》及18個專項實施方案,建立健全管理體制機制,積極組
織和推動各項任務的實施。市、縣有關部門要分工合作、各司其職,具體負責治理任務的組織實施、資金管理、竣工驗收、監(jiān)督檢查等工作,確保各項任務有效開展。
第三章資金管理
第八條 省財政廳、省環(huán)境保護廳根據(jù)省政府批準的年度目標任務提出資金籌措及分配意見,報省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
第九條 補助資金采取先預拔、后清算辦法。農村地區(qū)電代煤氣代煤、燃煤鍋爐治理、火電淘汰關停、露天礦山整治等任務,根據(jù)省政府批準的年度目標任務按50%比例預撥資金;剩余50%待任務竣工驗收后,按照核定的任務完成量予以清算。
(一)資金預撥。省財政廳、省環(huán)境保護廳根據(jù)省政府批準的資金分配意見預撥資金。各市收到資金后,要及時提出資金細化分配方案,在30日內批復下達。資金分配方案報送省財政廳、省環(huán)境保護廳備案。
(二)資金清算。省重點任務牽頭部門于每年4月底前、10月底前向省財政廳、省環(huán)境保護廳報送上年度及本年度任務驗收核定結果。省財政廳、省環(huán)境保護廳根據(jù)任務驗收核定結果,結合各市預撥資金分配方案,進行資金清算。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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