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1-06 09:11
來源:發(fā)改委
18.3建設運營權的變更及轉讓的限制
在建設運營期內,乙方在未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前,不得變更建設運營權的期限、范圍,也不得轉讓部分或全部建設運營權,除非:?這種轉讓為中國法律所要求,或是法院判決,或具有適當管轄權的政府部門所命令的轉讓。
18.4遵守法律文件
乙方應始終遵守中國政府頒布的所有有關法律文件和部門規(guī)章。乙方應自行獲得屆時所有適用于項目的已發(fā)布的法律文件的必要信息。
在整個合同履行期間,乙方應被視為始終了解這些信息。
18.5法律文件的變化
如果本合同簽訂之后中國法律文件或任何與本項目的批準有關的實質性條件發(fā)生變化,并將導致乙方的權利或義務發(fā)生實質性的改變。在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的基礎上商定解決辦法,必要時可改變本合同條款。
18.6安全標準
乙方應遵守并執(zhí)行由下述文件所規(guī)定的健康和安全標準:
本合同;
政府頒發(fā)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等文件所規(guī)定的健康和安全標準;
乙方應被視為始終完全了解國家標準和慣例。
18.7環(huán)境保護
在本項目的建設、運營和維護期間,乙方應始終遵循國家和項目所在地的有關環(huán)保方面的規(guī)定和要求,認真履行環(huán)境保護方面的責任和義務。
18.8對文物、地質的保護
乙方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在環(huán)保設施建設、運營和維護期間發(fā)現的文物、化石、古跡及具有歷史意義的任何其他物品。
18.9項目文件的一致性
乙方應保證所有項目文件、融資文件及所有與本項目有關的保險單與本合同保持一致。
18.10保險
乙方應自費向中國境內注冊的保險公司購買和保持建設期和運營期間的有關保險。
18.11承包商和其雇員的責任
乙方應對其承包商和雇員的行為或疏忽負責,這些行為和疏忽視同于乙方及其雇員的行為和疏忽。
18.12融資條款的限制
乙方應將下述條款規(guī)定在融資文件中:
貸款人將向甲方作出一項有約束力的承諾,即只要本合同有效,且依據融資協議乙方未違約,貸款人不得采取任何行動干擾、影響或損害甲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不包括本合同給予乙方的權利),并且不得采取任何行動導致本合同終止,或以其他方式對本合同造成不利影響。
貸款人同意,對乙方在融資文件項下的違約有可能導致環(huán)保設施的所有權、經營權發(fā)生變化的情況書面通知甲方。
乙方應保證為融資目的而抵押環(huán)保設施的運營權、資產、設施和設備的期限不得超過建設運營期。
第19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9.1甲方的主要權利
甲方享有建設運營權授予方的各項權利,有權監(jiān)督、檢查環(huán)保設施的建設、運營、維護和管理,有權督促乙方全面履行義務并完成污染物控制任務。
19.2甲方的主要義務
負責辦理建設工程審批手續(xù),與政府部門、地方相關部門進行協調,為環(huán)保設施的建設、運營、維護和管理正常創(chuàng)造條件。
甲方有義務保證附件中約定的甲方應保證的各項指標符合合同規(guī)定。
在乙方的污染物排要求達到附件和4.3條的約定值時,依據法律仍應向政府繳納的費用(例如排污費),由甲方承擔。
甲方應在定期及時向乙方支付收益款。
19.3甲方提供的技術參數的變化
甲方提供的環(huán)保設施入口污染物指標未能達到附件1中保證值時,按以下方式處理(舉例):
19.3.1實際指標介于下述指標范圍(舉例):
設計保證值≤xx入口濃度<120%保證值,
設計保證值≤xx流量<110%保證值
如果該行為是暫時的(不超過xx天),但因此造成污染物控制效率下降或出口超標,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如果該行為是長期(超過xx天)的,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并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責任。
19.3.2如果甲方提供的實際值超過下述值:
xx入口濃度>120%保證值,
xx流量>110%保證值
無論該行為是短期(xx天內)或長期(超過xx天)的,乙方為保證環(huán)保設施安全,可以停止環(huán)保設施的運營,直至該指標低于保證值的120%止。如果因此導致環(huán)保設施損壞或需更換環(huán)保設施的,修理費用或更換費用由甲方承擔。承擔相應的環(huán)保責任。
19.3.3如果甲方提供的各項指標中某項指標值長期超出保證值xx時,乙方因此實施的技術改造的費用應由甲方給予補償。因技術改造而機組停運,因此造成雙方的損失各自承擔。
19.4監(jiān)督、檢查環(huán)保設施的限制
甲方在對環(huán)保設施的建設、運營、維護和管理盡心監(jiān)督、檢查時,必須事先通知乙方,并不得損害乙方的正常經營活動。
第20條雙方的共同權利和義務
20.1不可抗力
20.1.1不可抗力引起的中止履行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發(fā)生阻止其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時有權中止履行合同。聲稱受到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在不可抗力不再存在的情況下,應盡快恢復履行其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20.1.2對乙方的例外
在下述情況下,乙方不得聲稱不可抗力而中止履行本合同或作為其不履行合同項下義務的借口:
建筑工程承包商、運營與維護承包商或任何其分包商除不可抗力外遲延履行合同;
環(huán)保設施的任何材料、設備、機器或零件除不可抗力外的遲延交付或潛在的或
明顯的缺陷;
環(huán)保設施的材料、設備、機器或零件的故障或正常磨損。
20.1.3通知程序
乙方聲稱受到不可抗力影響,應在知悉后三(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甲方并報告不可抗力影響的情況,包括該不可抗力發(fā)生的日期和預計停止的時間,以及對乙方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影響。
20.1.4時間進度的修改
發(fā)生不可抗力的情況時,乙方如果聲稱遭受不可抗力的影響且履行了本合同第20.1.3條的通知程序,并經甲方同意,任何本合同中規(guī)定的其履行某項義務的期限和建設運營權期限可根據不可抗力對履行某項義務產生影響的相同時間予以順延。
20.1.5不可抗力造成終止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阻止一方履行其義務的時間自該不可抗力發(fā)生時起超過九十(90)天,雙方應協商決定繼續(xù)履行合同的條件或者同意終止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發(fā)生后一百八十(180)天之內雙方仍不能就繼續(xù)履行的條件或終止合同達成一致意見,任何一方有權給予另一方書面通知后終止合同,合同終止后甲乙雙方應按本合同第25條規(guī)定處理各項事宜。
20.1.6災害保險和環(huán)保設施的修理
如果不可抗力造成建設工程或環(huán)保設施的實質性損壞,乙方應通過保險得到補償,并繼續(xù)履行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
20.2保密
任何一方或其代理人獲得的所有資料和文件(不論是財務或技術或其他資料和文件),如果尚未公開即應保密,未經另一方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但是政府部門履行職責的要求除外。本條款在本合同終止后仍然有效。
20.3合作義務
雙方應相互合作以達到本合同的目的。
20.4稅費
雙方自行承擔各自的稅費。
第21條終止
21.1建設期的終止
下述每一條款所述事件將構成乙方違約事件,如果在被允許的時期內未得到改正,甲方有權經書面通知立即終止本合同:
根據本合同第11.2條乙方被視為放棄環(huán)保設施的建設;
乙方即將破產或申請破產保護,或資不抵債或停止對外支付,或其它類似的情形;
乙方對本合同的任何實質性違約,且在甲方就此發(fā)出通知后的三十(30)天內仍未對違約采取補救措施;
貸款人根據融資文件宣布乙方違約,并且根據融資文件采取了補救措施,但仍然無法保證本合同的正常履行;
乙方在本合同第15條中的聲明和保證被證明在做出時即有重大錯誤,使甲方履行本合同受到嚴重的不利影響。
21.2運營期的終止
下述每一條款所述事件將構成乙方違約事件,如果在被允許的時期內未得到改正,甲方有權經書面通知立即終止本合同、委托指定機構無償托管環(huán)保設施:
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或達到合同約定的其他條件,乙方或運營維護承包商放棄對環(huán)保設施的運營超過七(7)天時間;
乙方對本合同的任何實質性違約(定義),且在甲方就此發(fā)出通知后的三十(30)天內仍未對違約采取補救措施;
乙方在本合同第15條中的聲明和保證被證明在做出時即有重大錯誤,使甲方履行本合同受到嚴重的不利影響。
第九章合同的轉讓和合同的備案
第22條合同的轉讓
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轉讓其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的權利或義務。
第23條合同的備案
本合同附件所列合同、合同和文件須報甲方備案。該備案并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和責任。
第十章違約責任
第24條甲方的違約責任
24.1甲方違反合同規(guī)定,擅自解除合同,或因甲方原因造成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的,甲方應賠償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并承擔違約責任。
24.2甲方違反第19.2之規(guī)定,延期支付收益的,應按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延期付款的規(guī)定向乙方賠付滯納金。
第25條乙方的違約責任
25.1乙方違反合同規(guī)定,擅自解除合同,或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的,乙方應賠償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并承擔違約責任。
25.2乙方違反本合同第17規(guī)定的義務,造成甲方經濟損失或政府部門處罰的,乙方應予賠償;如造成合同連續(xù)xxx日(遇不可抗力事件則自不可抗力事件結束起xxx日后)不能正常履行,或符合第20條規(guī)定條件下,甲方可終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賠償損失。
25.3如因乙方原因導致乙方運營的環(huán)保設施未能達到附件中約定的乙方的性能保證值時,乙方應接受由此產生的政府處罰,賠償例如超標排污費、罰款等甲方的直接損失。
第十一章爭議的解決
第26條爭議的解決
26.1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因本合同的履行引起的所有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26.2調解
甲、乙雙方未能就爭議事項達成一致,應提出調解請求。經調解甲、乙雙方一致同意調解結果的,甲、乙雙方應共同遵守執(zhí)行。
26.3訴訟
任何一方均有權就爭議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6.4爭議解決期間的履行
在爭議友好協商解決,直至法院作出最終裁決之前,各方應在不對將作出的最終判決構成損害的前提下,繼續(xù)履行其本合同項下的所有義務。
26.5繼續(xù)有效的義務
本合同規(guī)定的爭議解決條款在本合同終止后繼續(xù)有效。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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