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1-17 11:16
來源:生態(tài)環(huán)境部
11.1.4 需要采用防腐蝕材質的設備、管道和管件等的施工和驗收應符合HGJ 229的相關規(guī)定。
11.2 調試
11.2.1工程施工、設備安裝完成后應首先對相關儀器儀表進行校驗,然后根據(jù)工藝流程進行分項調試和整體調試。
11.2.2治理工程在調試期間應進行性能試驗,性能試驗的內容主要包括:
a)VOCs進出口濃度;
b)蓄熱燃燒裝置的凈化效率;
c)蓄熱燃燒裝置的熱回收效率;
d)根據(jù)要求需要增加的其它污染物檢測項目。
11.2.3通過整體調試,工程各系統(tǒng)運轉正常,技術指標達到設計和合同要求后啟動試運行。
11.3 驗收工程竣工驗收應符合《建設項目竣工環(huán)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等相關規(guī)定。
12運行與維護
12.1一般規(guī)定
12.1.1 治理設備應先于產(chǎn)生廢氣的生產(chǎn)工藝設備運行。由于事故或設備維修等原因造成治理設備停止運行時,應立即報告當?shù)厣鷳B(tài)環(huán)境行政主管部門。
12.1.2 治理設備正常運行時廢氣的排放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guī)定。
12.1.3治理設備不得超負荷運行。
12.1.4企業(yè)應建立健全與治理工程相關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制定運行、維護和操作規(guī)程,建立主要設備運行狀況的臺賬制度。
12.2人員與運行管理12.2.1治理設備應納入生產(chǎn)管理中,并由專業(yè)人員負責。
12.2.2 在治理設備啟用前,應對管理和運行人員進行培訓,掌握治理設備、附屬設備的操作和應急處理措施。培訓內容包括:
a)基本原理和工藝流程;
b)安全運行注意事項;
c)啟動前的檢查和啟動應滿足的條件;
d)正常運行情況下設備的控制、報警和指示系統(tǒng)的狀態(tài),保持良好運行的條件,以及應急操作;
e)設備運行故障的發(fā)現(xiàn)、檢查和排除;
f)事故或緊急狀態(tài)下人工操作和事故排除方法;
g)設備日常和定期維護;
h)設備運行和維護記錄;
i)其它事件的記錄和報告。
12.2.3 應建立治理設備運行狀況、設施維護等的記錄制度,主要記錄內容包括:
a)設備的啟動、停止時間;
b)過濾材料、蓄熱體等質量分析數(shù)據(jù)、采購量、使用量及更換時間;
c)運行工藝控制參數(shù),至少包括治理裝置進、出口氣體濃度及相關溫度、壓力等;
d)主要設備維修情況;
e)運行事故及處理、整改情況;
f)定期檢驗、評價及評估情況;
g)二次污染處理處置情況。
12.2.4 運行人員應按企業(yè)規(guī)定做好巡檢和交接班。
12.3 維護
12.3.1 應制定治理設備的維護計劃。
12.3.2 維護人員應根據(jù)計劃定期檢查、維護和更換必要的部件和材料。
12.3.3 維護人員應做好相關記錄。
12.4 事故應急
12.4.1 治理設備的運維部門應編制事故應急預案(包括環(huán)保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包括應急預警、應急響應、應急指揮、應急處理等方面的內容,并配備足夠的人力、設備、通訊及應急物資等。
12.4.2 治理設備發(fā)生異常情況或重大事故,應及時應對,啟動應急預案,并按規(guī)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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