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shí)間:2017-02-10 14:27
來源: 羅源縣人民法院
被告人林某甲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級(jí)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鄭惠婷
人民陪審員 謝文南
人民陪審員 薛 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書 記 員 賴燕雯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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